发布时间:2017-10-24 09:40:14
尊敬的业主/租户: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锦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以来的工作支持。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从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 务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作为现代服务业之商务辅助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等将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上述规定,我公司对营改增后缴纳物业管理费开具发票事宜做如下说明:
一、2016年5月1日之前(不含2016年5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
1. 若您缴费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前(不含2016年5月1日),则我公司将为您开具相应的营业税发票;
2. 若您缴费时间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则我公司将仅能为您开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 若您缴费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之后(不含2016年12月31日),则我公司将无法为您开具营业税/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5月1日之后(含2016年5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
1. 若您缴费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前(不含2016年5月1日),则我公司将为您开具相应的营业税发票;
2. 若您缴费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则我公司将基于您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为您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基于此,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缴费情况结合上述说明为您开具相应的发票。因您迟延缴纳物业管理费而导致的与发票开具有关的一切后果及责任需要由您承担。以上请您充分考虑。需要特别澄清的是,本说明仅为对物业管理费开具发票事宜进行说明,如您存在迟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形,则您仍需依相关规定及约定承担责任。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公司:
联系人:【孙女士】电话:【010-59763388-828】邮箱:【[email protected] 】
【刘女士】电话:【010-59763388-888】邮箱:【[email protected] 】
对您给予我们工作的一贯支持,我们致以诚挚谢意!
北京锦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