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23 17:12:14
尊敬的租户:
您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票有关问题的公示】(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07月01日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将如下开票信息完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现需要贵司提供相关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代码信用代码: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烦请贵司将相关开票信息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于2017年06月20日前提供给物业,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物业联系,电话:010-67014001。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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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